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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解读(5)

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的,能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偿?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的,参照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资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现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2000元,包干使用。抚恤金为8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能由其家属继承。但失业人员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领取人身份证、领取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上述规定到户口所在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办理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手续。
     问: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否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符合上述参保范围的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及时到合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补办失业保险参保和缴费手续。参保缴费后,职工失业的,可按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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