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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有新规

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出台文件,就我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以个人身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2007年1月1日以前辞职、辞退的人员,包括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作人员,继续按照市政府(1998)第66号令规定的缴费起始时间从1998年9月起补缴保险费。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辞职、辞退的人员,其中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仍按上款执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照市政府(2006)第124号令规定的缴费起始时间从2007年1月起补缴保险费。

三、上述人员在原单位已经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档案转入市就业服务中心或市人才市场托管的,可以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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