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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政策问答(3)

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1.问:我在休产假和我爱人请护理假期间,单位都没有发放给我们任何工资,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答: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期间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2.问:单位发工资时从来没有发给我们任何工资单之类的凭证,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答:这种做法显然违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3.问:我因为有点私事,向单位请了几天事假。请问事假期间单位应该支付我工资吗?有没有一定的支付标准?

答: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向单位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4.问:单位拖了我们两个月的工资没有发,我们去询问才知道是因为这段时间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没有钱发工资。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答:单位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必须受到一定的程序限制,同时延期不得超过法定时限。《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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