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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哪些情况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某公司工作人员问:《劳动合同法》是否规定哪些情况下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并非所有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从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根据现行的劳动保障政策,劳动者被劳动教养、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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