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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年龄条件

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日前,市医改领导小组出台文件,调整我市以个人名义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年龄条件。我市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凡在规定时限内以个人名义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并连续缴费的,在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即可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第一,正常退休的,男性仍需交费至60周岁,女性缴费截至时间由原55周岁改为50周岁;第二,特殊工种退休的,男性缴费截至时间由原60周岁改为55周岁(以实际办退时间为准,下同),女性由55周岁改为45周岁;第三,因病办退的,男性缴费截至时间由原60周岁改为50周岁,女性由原55周岁改为45周岁。上述人员退休后,个人仍需按年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目前为120元/年.人)。

上述政策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各类人员,自7月1日起停止缴费;按原政策规定自办理退休手续至7月1日所缴纳的各项医保费用不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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