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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13种特殊病门诊申请四项须知

时间:2010-05-20  来源:  作者: 我要纠错


从10月1日起,居民医保特殊病门诊范围由4种扩至13种(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肾移植术后、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肾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恶性肿瘤,其中恶性肿瘤限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有关申请程序如下:

填表申请。参保人员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可从《合肥劳动保障网》www.ahhfld.gov.cn下载),并附近期相关病历、三级医院(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医学检查报告、1张一寸彩照,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宿州路76号宏图大厦20楼2017室,0551-2637757)。

鉴定发卡。由市医保中心每季度组织一次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特殊病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特殊病鉴定办公室领取《城镇居民特殊病门诊医疗卡》;不符合特殊病条件的,申报材料退回本人。

定点治疗。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年度内只可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每年9月份可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待遇享受。参保人员取得《城镇居民特殊病门诊医疗卡》的次月起,开始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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