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困难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正在住院治疗的精神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三级精神、智力和患有《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重病或重症慢性病的人员,其本人在获得全额低保金的基础上增加低保标准的30%的补助;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及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病人可获得全额低保金,不再增发。
(二)B类:系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60岁)、未成年人和三级以下残疾人(含三级)。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每半年核查一次。
1.低保对象中家庭成员中的60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在差额获得低保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低保标准的20%的补助;
2.困难家庭成员中有三级以下(含三级)残疾人,其本人在差额获得低保金的基础上再增加低保标准的20%的补助;
3.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全额保障。
(三)C类:系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或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对此类家庭和人员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四)特殊情况处理
1.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及艾滋病孤儿,人均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纳入A类保障对象。
2.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获得。
第三十条 建立低保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低保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一)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低保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审批类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管。
(二)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低保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低保对象花名册、调增(减)人员花名册、低保金调增(减)人员花名册等。日常管理类档案,由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建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低保信息计算机联网制度。各级低保工作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大力提升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应用并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实现低保网上受理、审核、审批,并及时、准确地更新数据和维护好系统运行。
第三十二条 建立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第三十三条 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动力。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低保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县(市、区)民政部门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本年度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城乡低保资金支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安徽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社〔2015〕622号)执行,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保障对象增加(减少)、保障标准调整等因素需调整城乡低保资金预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要求,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必要的低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及时向举报人出示反馈核查结果,同时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条 城乡低保工作,必须坚持“三公开” 制度(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统计报表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热线电话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视为达到低保标准,视情节在半年至一年内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人单位、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的;
(二)非用人单位原因,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或因自己违规违纪,被用人单位开除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免费就业培训的;
(四)故意隐瞒家庭收入或规定申请时应申报其他事项,经信息核对等其它审核方式核查出的有此类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低保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省级组织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一)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低保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核、审批的;
2.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批准的;
4.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
5.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低保资金的。
(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决定停止发放;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可以处以非法获取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骗取低保金未退回期间,可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低保,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操作规程规定,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可参照此文出台操作规程,并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市区按此文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7年7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发布的《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附件下载附件: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动态管理审批表
3.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4.城乡低保申请受理通知书
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
6.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
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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