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对低收入人口的综合救助帮扶格局。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为目标,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低收入人口类型给予相应救助,如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援助、受灾人员救助等其他救助帮扶。
合肥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帮扶工作,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以及《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低保对象。指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二)特困人员。指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按规定程序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个人。
(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五)低保边缘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家庭。
(六)支出型困难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同时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家庭。
(七)其他低收入人口。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严禁不经低收入审核确认程序直接将困难家庭或人员纳入低收入人口范围。
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民政部门不再重新审核确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
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数据资源管理和工会、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
第二章 认定机制
第五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分为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
第六条 低保对象依申请认定。认定程序按照《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合民〔2021〕63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特困人员依申请认定。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依申请认定。认定程序按照《合肥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合民〔2020〕41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直接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按月与乡村振兴部门共享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信息进行比对,直接将未纳入低收入人口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第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
(一)依申请认定。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调查、审核确认等认定程序和动态调整程序参照《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合民〔2021〕63号)的规定执行。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需要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认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二)直接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等社会救助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做出不予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填写《安徽省合肥市xx县(市)、区低收入人口信息采集表》(见附件)后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十一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
(一)依申请认定。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情况)调查、审核确认等认定程序参照《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合民〔2021〕63号)的规定执行。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需要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认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作出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二)直接认定。认定程序同第十条第(二)款。
第十二条 低收入人口动态管理分为年度复核和月度信息比对。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年度进行复核,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管理。原则上根据低保标准调整时间即7月1日至8月31日对以上人员进行动态调整。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与乡村振兴部门共享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信息进行比对并进行动态调整。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主要包括下列支出: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因病支出的自付部分。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有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确定。具体费用依据票据认定。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以上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人家庭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财产规定:
- 申请人家庭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时,家庭财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 申请人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产(家庭长期居住的唯一房产除外);或者拥有2套以上(不含2套)住宅类房产,且人均建筑面积大于我市最低住房保障标准2倍;
- 申请人家庭拥有2辆及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的机动车;
(二)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具体豁免情形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家庭有“
企业法人”或投资人信息,注册(投资)资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二)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无法核实真实收入、家庭财产或其他刚性费用支出情况;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证明。
(四)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第十六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通过合肥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办理。认定资料每月通过数据交换分别推送至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合肥市大数据平台。
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章 救助帮扶
第十七条 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为目标,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低收入人口类型给予相应救助。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基本生活救助。对申请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符合《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合民〔2021〕63号)条件的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低收入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直接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人口中其他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住房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方式实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给予租金减免;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给予农村危房改造,鼓励采取农村闲置安全房屋置换或长期租赁、闲置公用房安置等方式进行住房救助。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救助。对低收入人口符合学生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通过发放奖学金、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相关费用减免等方式,进行资助。
第二十二条 就业援助。对劳动年龄内的低收入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创业扶持、税费减免、技能培训、劳务输出、产业扶持、就业帮扶车间等载体吸纳、以工代赈带动、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帮助其积极就业。
第二十三条 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人口,按现行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第二十四条 困难职工帮扶。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职工,落实困难职工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第二十六条 其他救助帮扶。鼓励各地各部门根据低收入人口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不含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家庭无障碍(适老化)改造、符合条件的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等延伸到低收入家庭。完善“资金+实物+服务”救助模式,积极发展服务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提供走访探视、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救助服务,力争实现全市“一街(镇)一品”服务救助模式全覆盖。
第四章 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传统载体材料和电子材料进行归档。档案完整、规范、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相关救助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低收入人口认定资格,并追回非法获取的物资和救助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没有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免于问责,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等15家单位按职责共同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安徽省合肥市xx县(市)、区低收入人口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