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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事说理》之商标的争议战

时间:2022-03-29  来源:hfw.cc  作者: 我要纠错


在品牌化越来越突出的今天,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往往使出浑身解数去争夺市场,商标也成为了企业竞争中尤为重要的武器之一。做客本期节目的当事人,在2017年购买了一个商标,并且投入使用,但是在2020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自己的商标被无效处理,这中间发生了什么事呢?今天我们一起来听一听他的故事。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欢迎收看本期《谈事说理》之商标的争议战。

争议背后,损失难以估量

据当事人周某描述:2017年因经营小家电需要打造品牌,公司在重庆猪八戒网站上购买了一个商标,该商标已正常使用三年有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产品销售额也在逐年翻倍递增。直到2020年,当事人周某却突然收到一份“商标无效宣告”的通知,称此商标与国内某知名公司的商标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无效商标”。

震惊之余,为了避免风险,当事人周某不得不将工厂的货物停止销售,据他表示,直至今日工厂已经囤积了两千多万的货物,如若不能妥善解决此事,或将造成更大的损失。

商标之诉,他选择坚持到底

当事人代理人徐律师称:在这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该知名公司的申请主要列举以下理由:

两个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相似,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当事人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知名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知名公司的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当事人意图“傍名牌”。

知名公司的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

此外,该知名公司还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据之一。当

事人及徐律师表示:两个商标所用的字体为1990年已公开的免费公共字体,并非该知名公司独创,故其并不享有著作权。并且,当事人的商标在字母M上有弧度角的设计变化,两者不属于近似商标。此外,律师表示:当事人的商标是原所有人樊某于2012年5月25日注册申请的,而该知名公司的商标于2012年7月7日被核准。仅两月之隔,该知名公司的商标在当时不足以成为驰名商标,当事人周某“傍名牌”之说纯属无稽之谈。同时当事人的争议商标注册号是10969615,引证商标注册号是8911270,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7类,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9类,并不存在侵权。

当事人周某在2021年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法院以该商标是恶意注册为由驳回当事人的申诉,最终一审败诉。事已至此,当事人表示:公司经营中每年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产品研发,仅电商部分的投入就高达1000余万,如果最终的结果还是败诉,他的工厂即将面临倒闭。徐律师表示:现在他们的行政诉讼已经败诉,他们准备了全部资料以及以往类似判例,准备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突破口

节目下半场,法学专家温毅斌,特邀评论员马进彪两位老师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法学专家温毅斌表示:判定一个商标是否有著作权主要看该商标是否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如果事实确如当事人及律师所陈述,本案中该知名公司商标引用的是免费的公用字体,那就不应享有著作权。而在我国法律中,对驰名商标的判定也有严格的条件,具体在《商标法》(本案中适用2001年修订版)中有明确的规定。

参照当事人周某的陈述和材料,专家温毅斌认为他们后期的申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深入:第一,当事人公司的商标在注册时,该知名公司的商标还不是驰名商标,不存在争议,争议商标不构成侵犯对方公司商标的在先权。第二,在当事人周某提供的裁定书写到,双方商标的英文字母组成、呼叫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外观上亦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第三,对方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过了法定时效。

对于商业竞争,特邀评论员马进彪评论道:商业上的竞争存在很多层面,一种是地位相当的两家大公司之间进行竞争,另一种是大公司对规模较小、发展势头较好的公司进行压制性的、长久性的竞争。关于商标争议的讨论,要同时站在法律和法理的角度上分析。

针对“中小企业在商标纠纷中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一问题,评论员马进彪表示:企业商标的价值会随着企业的发展不断上升。中小企业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首先要搜集证据来“自保”。法律在解决企业问题中是平等的,要相信企业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护。

在节目的场外对话环节,本期特邀嘉宾是著名学者司马南老师。在听过当事人周某陈述并了解本期案件的全部材料后,司马老师提出以下看法:

首先,《商标法》本质上是保护企业经营的正当行为,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竞争,也有利于维护老百姓的利益。

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商标法》所规定的世界,不是强调保护某些规模大、影响力大的企业的特殊权益,而是要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且主体的权利是平等的。

企业只有良性竞争,促进社会发展,才是正当的、合理的。本案涉及的商标字母可与任意字母组合,产生不同意思,并不能独属于该知名公司。

商标从来都是企业的竞争武器,表面上是侵权之争,实际上是对未来的规划之争。希望这场商标争议战可以早日结束,让当事人的公司可以回到经营的正轨当中。在我国,一个案件的最终结果,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发展,节目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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