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26 来源:合肥网hfw.cc 作者:hfw.cc 我要纠错
合肥网hfw***昨日,安徽省政府出台《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按照要求,到2016年,全省各市、县将至少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在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实现全省覆盖。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核定。
现状:
城市公益性公墓合肥仅4座
目前,合肥市农村公益性公墓有100多座。但城市公益性公墓仅有4座,其中,包河区和经开区分别有1座,高新区有2座。
公益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者必须是当地具有农村户籍的居民,城市公益性公墓也只面向本辖区且具有城市户籍市民。
“空白区域”的居民逝世后,大多只能选择经营性公墓。由此导致社会对经营性公墓的刚性需求,助推公墓价格一路走高。同时,兴建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辖区,不少面临供应紧张的局面。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经营性公墓价格虚高,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不合理、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依然普遍存在,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
规划
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得超标
按照《通知》要求,到2016年,我省各市、县至少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实现全省覆盖。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无偿划拨,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公墓占地面积按照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和骨灰安置数量确定,不得超过200亩。
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提供骨灰格位安放服务,可以采用骨灰堂(楼、廊、墙、亭)建筑形式,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单体建筑的骨灰存放数量不超过2万份,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避免大规模土方改造工程。
同时还将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整合改造。到2016年,采取整合、新建、扩建等方式,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同一乡镇内相距较远、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相邻若干行政村,在符合相关规划、墓地选址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前提下,视情可联合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公墓以节地葬为主,规划面积不得超过50亩,并按照不少于规划总容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格位存放设施。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执行。
收费
公墓不以营利为目的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同时,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要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公益性公墓建设予以补贴。
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核定,收入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
治理
明年整治非法建设经营
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还将被纳入殡葬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范畴。严肃查处违反公墓管理法规的非法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违反殡葬价格政策的乱收费行为。对自愿选择花葬、树葬、草坪葬或骨灰撒散等生态节地葬式的,所在地政府应给予一定费用减免或补贴。据统计,截至目前,合肥市约有800多名逝者骨灰采取生态葬式,仅2013年就有392名逝者采取生态葬式。
针对部分农村公益性公墓存在的非法建设经营、建造超标准墓穴等问题,《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于2014年6月底前开展专项治理。
《通知》要点
1
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捐助。
2
鼓励群众主动参与殡葬改革,对自愿选择花葬、树葬、草坪葬或骨灰撒散等生态节地葬式的,所在地政府应给予一定费用减免或补贴。
3
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收入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